关于印发《2016年东乌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乌旗政府办 时间:2016-12-15
东政办发〔2016〕108号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东乌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东乌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4日
2016年东乌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14〕7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地址
待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共计131套,房源位于卫洁小区5、6、7号楼,户型平均面积60平方米,全部为出售。
二、出售标准
按照均价1500元/平方米出售,其中:一层1400/平方米,二层1500/平方米,三层1800/平方米,四层1600/平方米,五层1200/平方米。
三、出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为从未享受过我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困难干部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各类项目生、大学生村官等。其中:单职工家庭、子女零就业家庭、无房户、见义勇为人员、因公伤残人员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干部职工给予优先购买权。
四、报名审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报名工作由各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上报,再由旗住建局保障办会同组织部、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对外公示无异议后,抽签方式确定房屋。
1、报名审核阶段(2016年12月12日—20日)。各苏木镇(场)、旗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尽快开展人员报名、条件审核等工作并及时在旗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旗住建局保障办。
2、房屋分配阶段(2016年12月21日—25日)。旗保障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
3、档案整理阶段(2016年12月26日—30日)。旗保障办将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档案进行整理后归档备查。
五、分配要求
1、经济适用房分配期间旗公证处要委派专人赴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房屋以抽签方式确定楼栋号、楼层号和房间号。低楼层要优先考虑重病、残疾等出入不方便的干部职工。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同时要缴纳取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4、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人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旗住建局保障办签订合同、交齐房款后领取房屋钥匙,逾期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和缴纳房款的购买者,视为自动放弃,旗住建局保障办将予以收回,另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该方案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宣传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同时,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口,坚持执行审核、公示制度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旗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同时设立公开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旗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3221340;旗纪委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3229595。